焦作优质引流袋管价格
发布时间:2025-02-24 00: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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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国家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制度,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第七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 第七十一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医疗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告诫、责任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 第七十三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四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未及时发现医疗器械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医疗器械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医疗器械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医疗器械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被约谈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第七十五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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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主动开展已上市医疗器械再评价: (一)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结果表明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缺陷; (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再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对已上市医疗器械进行改进,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再评价结果表明已上市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等情况,对已上市医疗器械开展再评价。再评价结果表明已上市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应当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及时公布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取消备案情况。被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使用。 第六十七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发现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发现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并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和通知情况。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认为属于依照前款规定需要召回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召回。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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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家用医疗器械市场,此前很多人都会视如敝履,认为“盘子太小”、“过于细分”、“发展掣肘”,然而现在看来,这些标签打得过早,甚至是有些冒失和可笑。家用医疗器械市场就像魔术里的白手套,外行凑热闹,内行看玄机。 毫无疑问,医药健康产业涉及范围广、板块众多、市场需求旺盛、发展前景巨大,加之在移动互联网、新零售、人工智能等“新物种”的连番冲击下,这艘大游轮开始从豪华版向进击版重组改造,成为当之无愧的朝阳产业。不过,也有一部分洞察力超强的人总能透过表面,看出更多的门道和趋势,在风口前比别人捷足先登、拿到机会。 上月,阿里健康董事、天猫医药健康总经理康凯离任,随后媒体爆料,这位中国早的医药电商开门人已经加入康复之家,以合伙人和CEO的身份开始转投家用医疗器械的发展。 一时间,家用医疗器械被猛推到台前,众说纷纭。 作为医药健康产业的基础支撑部分之一,家用医疗器械市场已破千亿级,但到底会不会持续走高,无法下定结论,“康凯现象”是偶然还是风向,也无法给出确定答案。但是几个趋势需要看清,或许具有更大的参考意义。 一,药械占比正在悄然变化。 在国外,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占比近乎1:1,而在国内,药械比例为1:3,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很多,其中政策原因不可忽视。 早在2000年,日本开始实施介护保险制,医疗器械(包括家用)可进行租借,保险报销比例高达90%,极大促进了器械的使用率和消费体量。此外,家用医疗器械和药无分轻重,在生活中应相辅相成,离开药品,器械无法充分发挥价值,而离开器械,药品无法满足多样性的健康需求,因此,在欧美很多国家,家用医疗器械和药品同等重要,并出台了各类给养政策。 不过从今天看来,国内药械1:3的窘境正在崩析,并在加速瓦解。 随着人们日益增长的健康管理需求,以及人口老龄化、三高等慢性病发病率增长趋势,市场需求出现前所未有的旺盛。一方面,基于这种大环境的影响,国内部分地区开始试点类似于介护保险的长期照料险,政策阻力持续减弱,同时,一些省份逐渐放开医保政策,允许医保卡在医疗器械门店进行消费,这也必然带动家用医疗器械市场的大幅提升。另一方面,随着处方药外流的呼声日益加剧,院方处方药的体量将大大缩水,医患关系也会随之出现微妙的变化,结果就是:原来院内处方药将被部分置换成院外保健品和家用医疗器械。通俗一点讲,就是医生将减少开具不必要的处方药,更推荐患者通过“小蓝帽”或家用器械进行康养。 第二,消费习惯的变化。从“病了就吃药”到“能不吃药就不吃药”,这是中国人在健康观念上的自觉改变。 以常见的“打呼噜”为佐证,全球每天都有约3000人因为打呼噜致死。打呼噜不是毛病,大多属于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的范畴。此前治呼的办法就是就医、买药、观察,并且未有直接对症的药物治疗方案,而现在,世界公认有效的办法是使用睡眠呼吸机,体积约一台Macbook的大小。不得不说,在国内家用器械门店,呼吸类产品一直都是营收大头,比例也在不断增长。 此外,人们开始将就医支出慢慢分配至院外市场。以脑卒中为例,经过治疗后的中国患者平均寿命可延长3年,而在国外却可以延长9年,导致6年生命之差的关键就是院后康复的重视与否。在国内,对于院外单病种解决方案还是蓝海一片,除康凯看中的康复之家外,大多只是口号生产者,而导致蛋糕一家独享的主要原因不是金钱,而是时间,时间决定了专业度和渠道链路的厚实度,没有这些,炒作概念终究无法入门。 不仅是康复人群,越来越多的亚健康、三高慢病、老年等消费人群也愿意为这种“健康套餐”买单——用“打包价”购买到整套的个性化健康服务,而主体部分正是血压血糖用品、呼吸机、理疗仪、轮椅、爬楼机等等家用医疗器械的组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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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第四十一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于经营备案。 第四十二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四十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 第四十四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经营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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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插管方法: 对各种原因引起排尿困难及前列腺增生患者,应充分润滑前尿道和导尿管道全长。必要时由尿管尾端开口处向导尿管注入2%的利多卡因3~4ml,再注入无菌石蜡油2~3 ml,将全长导尿管全部插入尿道并轻按膀胱区,见尿后注水充盈气囊,然后将导尿管缓缓往外牵拉至遇有阻力为止。 女病人导尿通常无困难,但有的病人找不到尿道口而导尿失败。处女膜与尿道口发生粘连变形及尿道处女膜融合症。往往尿道口显示困难,应将前庭组织往上堆,阴道前壁往外拉或于前庭正中将正常位置尿道处处女膜往下翻,将“隆起”之前庭黏膜上下左右拨弄,即可找到尿道口而顺利插入尿管。 三、插管深度: 成年男性尿道长度为17~20cm,有2个弯曲和3个狭窄部位,导尿时插入导管20~22cm,见尿液流出后再插入2cm;成年女性尿道为3~5 cm,富于扩张性,导尿时需轻轻插入尿道4~6cm,见尿液后再插入1cm。人在不同生理状态下,尿道长度也会发生改变,孕妇由于体内激素的作用及增大的子宫压迫下腔静脉,使盆底组织疏松,充血水肿,尿道相对延长。为降低剖宫产孕妇留置尿管的重插率,对尿管插入长度进行了研究,认为尿道插入为8~10cm时,重插率明显低于传统方法。 四、气囊注水量: 根据正常人尿道的直径女性注水15~20ml,成年男性10~~15ml,注入过少使球囊部不能充分与尿道口相嵌,易导致尿道外口溢尿或尿管脱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