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优质婴儿集尿袋厂家
发布时间:2022-02-13 00: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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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于国家政策的扶持以及市场需求的增加,我国医疗器械行业销售规模近几年整体保持增长态势,医疗器械出口额度逐年增加:2019年出口总额达到891.29亿人民币,同比增长达13.13%;2020年医疗仪器及机械出口总额为1259.3亿人民币,同比增长41.5%。 但是,新版欧盟《医疗器械法规(MDR)》落地后,对国内所有医疗器械出口企业来说,都将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01 欧盟MDR法规,今日生效! 2017年5月5日,欧盟正式发布新版医疗器械法规MDR(EU 2017/745),取代旧的医疗器械指令MDD( 93/42/EEC)。新旧法规交替过渡期为三年。 2019年,海关总署组织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成功应对欧盟MDR新规,促使欧盟在2020年4月24日正式宣布将《医疗器械法规(MDR)》强制实施日期推迟一年,这为中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争取到了宝贵的缓冲时间,但强制执行日期为2021年5月26日,也就是昨天,《医疗器械法规(MDR)》正式落地! 02 新版法规,对械企的要求更高 根据欧盟新颁布的医疗器械法规《医疗器械法规》(2017/745,MDR)和《体外诊断器械法规》(2017/746,IVDR),欧盟将医疗器械分为两大类别:医疗器械MD和体外诊断器械IVD。 MDR法规执行时间为2021年5月26日,IVDR法规执行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所以,对于所有的体外诊断企业来说,还有一年的时间为欧盟的体外设备法规(IVDR)做准备。 据了解,MDR后侵入式医疗器械MD根据风险等级将再细分为 I、IIa、 IIb、III类;非侵入式体外诊断器械IVD依据风险等级由低到高细分为A、B、C、D四类。 总体来说,欧盟MDR新规更加关注临床性能、更好的医疗器械可追溯性和对患者更大的透明度,具体变化有:医疗器械的范围扩大;提出医疗器械新概念和定义;设立中央电子资料库(Eudamed);设立产品独立的产品识别码(UDI);完善了医疗器械的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加强对技术文件的要求;加强器械上市后的监管;完善临床评价相关要求;对授权认证机构(NB)提出严格要求等。 这意味着对进入欧洲市场的医疗器械将实施更严格的限制,对医疗器械相关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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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科技创新推动家用器械价值提升。 随着科技的进步,人工智能、数据化等新事物开始从云端应用到生活。智能坐便器可以监测如厕时常,提示便秘的可能性;智能花洒能够感应浴室的温度和洗浴时间,倘若老年人在特殊环境下发生意外会及时向家属警示;通过智能设备进行日常体检,通过数据智能绘制出指标曲线,并自动配对健康解决方案等。 这些改变都正在为家用医疗器械赋能,实现从医疗设备向生活用具的角色转换。不管是对于资本市场还是消费市场,“change life”似乎一只都是一针强力兴奋剂,就像乔布斯爱的广告词一样:Think Different,谁抓住了用户注意力,谁创造了非同凡响,谁就能在当今市场中掘到足量的黄金。 第四,新零售带来的催化效应。新零售喊得火热,不是因为概念新潮,而是打动“人”心。相对旧零售而言,新零售的核心并非供应链和流量,而是用户体验,无论产品端还是场景端,都是围绕人的需求进行交互和转变。 纵观整个医药健康产业,家用医疗器械适逢其时。其一,家用医疗器械具有一定专业指导性,这就必然能引发与用户的持续互动,这正是可以实现顾客高粘度、搭建“社交帝国”的重要前提;其二,场可以无处不在,专营店、连锁药店、社区、职场、商区、学校以及电商平台等,场景规模自可连天匝地;其三,无连接不未来。与药品相比,家用器械具有药品无法比拟的数据属性,凭借覆盖用户广、使用频率高、人体强连接、家庭普适性等特点,在用户数据收集、分析、应用等方面占据天生优势,在大数据时代带来的参考价值、商业价值等,将不言而喻。 总之,今非昔比。曾经被轻视的家用医疗器械方兴日盛,判断“康凯现象“是偶然还是必然,都已然无法限制这个行业的风口降临,而对于那些谙熟资本先机的人而言,也势必迎来新的一波掘金抢夺赛。 老马曾预言:“如果将来有人能超过我,那一定会是在健康产业”。如此看来,颇有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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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随着行业发展,医疗器械的经销商们已经在不知不觉间成为强势的一方,对生产商有了话语权。 医疗器械销售这一行是典型的“赢者通吃”,市场、渠道、关键性人物就那么几个(主要是当地联采办、三甲医院院长等),且不具备可替代性,因而医疗器械行业两类人具有优势:先发者,或者关系大户。 而地区的大经销商,基本上两类都是,早些年医疗器械跨国药企大举进入中国时,招聘总监级别的岗位时,没点政府背景都入不了他们的法眼。而这些老玩家们多年深耕经营,不仅积累了大量人脉和经验,也基本掌握了地区大部分的医疗器械代理渠道。 因此,即使新进入市场的企业有直销的念头,也很难突破藩篱、承担成本,终往往还是投向了经销商的怀抱。 这是另一层面上的垄断——经销商对销售渠道的垄断。技术壁垒和流通渠道,兜兜转转,价格虚高始终离不开“垄断”二字。 那么,如何才能让医疗器械的价格降下来? 如前文所述,医疗器械的高价格分为生产和流通两个部分。前者囿于海外药企的技术垄断所导致的高定价,下游自然没有话语权;而另一边,代理商们又可以仗着渠道优势肆无忌惮的加价。 医疗器械的高定价需要引入足够的玩家来用市场化机制破除;而集采大背景下,药品直接打包给医院,经销商可能会随着加价空间的消失,而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也就是说,集采既能够打破外企高价垄断,又能压缩经销商的多级抬价。这是近几年医改探索出来的控费之路,也要逐渐应用在医疗器械领域,而这一切的前提,就是细分领域有足够多的竞争玩家。 讲道理,进口医疗器械受限于本国高昂的研发、审批、劳动力和运输等成本,而国内企业基于模仿,研发、人力、原材料成本都相对低廉,又受到政策倾斜照顾,在成本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然而现实情况是,因为起步时间晚,很多国产器械只能走低端化路线,但质量始终没能迎头赶上。所以,近几年国内医疗器械市场规模在不断扩大,而不良反应报告也逐年增多,直到2019年才有所好转。 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选择也很真实。虽然国产设备厂商很愿意与医院方多做交流,在设备使用中,会根据院方的意见,在性能和设计上做进一步完善,遇到什么问题,会及时解决,医生操作起来更顺手;然而,当医院做一些科研或教学任务时,仍然会使用进口设备。 而另一种情况是,很多国产器械在走汽车行业的老路:不少国产CT机虽然是自己的,但其中诸如CT探测器(相当于照相机的感光元件)、信号链(处理图像的专用芯片模块)仍然绕不过前面提到的GPS三巨头。 国内的医疗器械虽然通过“连抄带借”完成了一部分自主化,但这终究只是企业短期生存的需要,而这种精细制造业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这二者之间的矛盾让本土的医疗器械直到如今也没能走出“低端制造”的怪圈。 我国医疗器械公司呈现小、散、乱、多的局面,我国有超过18000家医疗器械企业,其中90%以上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 早在2015年,“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就被列入《中国制造2025》,成为重点突破发展的十大领域之一,与信息技术、航空航天等核心产业并驾齐驱。 中美贸易摩擦开始后,特朗普用几道禁令轻而易举地掐住了华为、中兴的喉咙。从那时起,“自主可控”有一次成了我国高科技产业的一个执念。谈论多的当然是半导体。不过,疫情冲击下,也有越来越多人开始意识到在医药领域自主崛起的重要性。 如果说半导体行业关乎人的发展,那么医药行业关乎的是人的生存。民众被“看病难”“看病贵”“天价进口药”“天价手术”折磨的那些年,是时候成为历史了。 在药品领域,全国性集采已经常态化,在药品领域,当年的“神药”和“仿制药大户”已经逐渐在向创新药企的转型。而在“脱钩”之声此起彼伏的当下,IVD、彩超、CT、手术机器人等器械领域的突破自然也刻不容缓。中国高科技产业的攻坚,不能只有一个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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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国产化率不同,是因为各种产品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 目前大多数高附加值的医疗器械,无论是耗材还是设备,发展历程都比较相似:早由海外企业研制,改革开放后输入中国市场,在细分领域形成垄断或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随着国内企业的原始积累到位,逐渐有国内企业开始利用后发优势对其进行模仿,然后以较低成本进入市场打破垄断,终实现国产崛起和进口替代。 国内产业起步越早,国产替代的进度条就越快。因此,国产化率高,其实是市场成熟的表征。 技术不再由外企垄断,国内企业有充分的市场地位,意味着有能力参与竞争、有压价空间的市场主体足够多,而这正是全国性的集采能够顺利实现的重要条件。 反过来说,如果条件并不成熟,市场呈现垄断格局,产品没有竞价余地,价格就很难通过集采降下来。这也是我国的医疗器械集采整体推进缓慢的原因之一。 除了外企垄断之外,医疗器械价格居高不下的另一大源头,是医疗器械的经销商制度。 医疗器械的市场准入流程与药品相似,都需要“挂网”,也就是把产品信息在各省份的阳光采购平台上登记并公示。医疗机构只能通过平台采购已经“挂网”的医疗器械,具体采购价可以和企业商量,但不能高于网上公示的参考价格。 然而,招采挂网在实际操作中是一件相当复杂的事儿,需要与招采办、工商、食药监、医院领导、医生等等各个方面来回打交道,而且相似的流程要在每个省份都走一遍——人生地不熟的跨国企业自然不愿意花这个精力,宁愿当个甩手掌柜,将申请准入和销售环节全部委托给当地的经销商。 生产商愿意给,也要经销商愿意接。 经销商模式成立的前提,是流通环节中有足够大的加价空间。而我国的医疗器械,不同于英国、德国基于政府管制或医保制度的定价方式,企业是有自主定价权的。 尽管政府通常会在招标、收费等特定环节对价格进行监控,但健康生意相关的医疗器械毕竟自带高科技属性,而技术在别人手里导致物以稀为贵,所以政府手里没有太多谈判筹码,手腕也就铁不起来,摁不住经销商那颗躁动的盈利的心。 经销商再在出厂价上叠加的后续运输、服务、培训等费用上大做文章,而这些都是可以计入销售费用的部分。 而且,从生产企业到医院,中间往往不止一级经销商,这些小而散的经销商网络反倒给自己筑起一道抵抗监管的壁垒:因为缺少可以整合行业的龙头角色,顶层也没有可以压缩利润的政策落地。 于是,经销商模式让原本高定价的医疗器械又多出来一个流通部分,一同筑起了医疗器械的暴利空间。 据2009年广东省物价局的调研结果显示,在流通环节,医疗器械从出厂(或进口)到医疗机构销售给患者,平均加价2-3倍,个别产品高达十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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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是与人类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产品,世界各国对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高度重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的实施,将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列入了国家发展战略中,医疗器械行业进入高速发展期,逐渐跻身国际医疗器械行业,从消费大国逐渐转化为制造大国和出口大国。 随着全球公众健康意识增强,医疗服务机构对高品质医疗器械的要求不断提高,各国政府为提升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护民众的生命安全。 因此我国医疗器械行业在走出国门时有必要对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并知晓相应的监管要求和市场需求的方向,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策略和措施,稳步推进,不断提高产品的能级,逐步扩大海外市场。本期小编整理了中国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医疗器械的准入要求,供大家参考。 1、医疗器械定义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 2.常见医疗器械产品海关税则号与名称 3、主要国家和地区分类及要求 美国FDA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FDA),其职责是确保美国本国生产或进口的食品、化妆品、药物、生物制剂、医疗设备和放射产品等的安全,同时也负责执行公共卫生条件及州际旅行和运输的检查、对于诸多产品中可能存在的疾病的控制等。 分类 医疗器械范围很广,小到医用手套,大至心脏起博器,均在FDA监督之下,根据医疗用途和对人体可能的伤害,FDA将医疗器械分为Ⅰ、Ⅱ、Ⅲ类,等级越高监督越严。 一类(低至中度风险):普通管理。是指风险小或无风险的产品。 第二类(中度至高度风险):普通+特殊管理。其管理是在“普通管理”的基础上,还要通过实施标准管理或特殊管理,以保证质量和安全有效性。 第三类(高风险):上市前批准管理(PMA)。是指具有较高风险或危害性,或是支持或维护生命的产品,例如人工心脏瓣膜、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人工血管等。 准入要求 对Ⅰ类产品,企业向FDA递交相关资料并审核通过后,FDA只进行公告,但并无相关证件发给企业; 对Ⅱ、Ⅲ类器械,企业须递交PMN或PMA,FDA在公告的同时,会给企业以正式的市场准入批准函件(Clearance),即允许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在美国医疗器械市场上直接销售其产品。至于申请过程中是否到企业进行现场GMP考核,则由FDA根据产品风险等级、管理要求和市场反馈等综合因素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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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不得转让过期、失效、淘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第五十七条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禁止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第五十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情况。进口口岸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通报进口医疗器械的通关情况。 第五十九条 出口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 第六十条 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涉及该医疗器械的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